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宾州镇**村委会**村人,住该村五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75********,壮族,初中文化,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村民委**村人,住该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经预谋,决定共同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并准备和购买了QQ号、笔记本电脑、银行卡等作案用工具、物品。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村民委**村**号韦某某的家中,使用购买的作案用QQ号进入被害人林某某(女,44岁)的女儿王某某所在的班级QQ群,获取林某某的QQ号后,冒充其女儿与其聊天,谎称要参加学校组织的辅导班,被害人林某某误以为真,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继而冒充其女儿以及学校老师,以交纳辅导费、押金的名义骗取林某某人民币42800元,林某某让报案人戴某某替自己向被告人转账。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的家属将42800元退还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韦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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