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靳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75********,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西宁市城北区**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海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门源县**镇**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88********,土族,专科毕业文化程度,海北****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住门源县**镇**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靳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2019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谢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5年7月孔某甲获悉门源县标准化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甲方:门源县气象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3719603.18元)招标信息后,通过李某某指示海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谢某某帮忙组织围标,谢某某借用青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等,孔某乙借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等,然后谢某某将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北****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等交给孔某乙,孔某乙安排自己驾校三个员工分别代表以上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待审核通过后,谢某某将招标文件交给海北****公司的刘某某,由刘某某制作标书和预算,将最接近平均报价的预算放到海北****公司的标书内,开标时谢某某和海北**公司员工及孔某乙驾校员工分别代表以上公司参与开标会,最终海北****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2、2013年5月李某某获悉门源县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华庭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甲方为:门源县住建局,委托招标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5219659.93元)的招标信息后,指示谢某某组织围标,并打电话给刘某甲和张某某配合谢某某,谢某某拿到海北****公司的资质、介绍,借用青海**建筑公司和门源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介绍信后到海北州联系张某某和刘某甲参与投标报名,待审核通过后谢某某将招标文件交给海北**建设公司的刘某某,由刘某某负责制作标书和预算,将最接近控制价的预算放到海北****公司的标书内,开标时谢某某组织张某某和刘某甲一起参与开标,最终海北****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3、2013年5月李某某获悉门源县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康乐小区8号廉租房建设项目(甲方:门源县住建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6530775.59元)的招标信息后,指示谢某某组织围标,谢某某拿到海北**建设公司的资质、介绍信,借用青海**建筑公司和门源县**建筑公司的资质和介绍信去投标报名,谢某某以张某某、刘某甲的名义报名,报名审核通过后谢某某将招标文件交给海北**建设公司的刘某某,由刘某某负责制作标书和预算,将最接近控制价的预算放到海北**建设公司的标书内,开标时谢某某组织张某某和刘某甲一起参与开标,最终海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4、2013年7月,李某某获悉门源县泉口镇黄田和旱台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甲方:门源县国土资源局,招标代理单位:青海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程造价:4048099.17元)的招标信息后,联系了海北州****建设有限公司的李某甲,表明要挂靠李某甲的公司参与投标报名,李某甲让李某某联系其公司的付某某,李某某指示谢某某和周某某到西宁找付某某借用投标报名的相关资质进行围标,谢某某和周某某找到付某某借用海北州****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并通过付某某借用了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和青海****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然后周某某找了李某乙,后谢某某、周某某、李某乙三人分别代表以上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审核通过后谢某某将招标文件交给付某某,由付某某负责制作标书和预算,并将最可能中标的预算放到海北州****建设有限公司的标书里,开标时谢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各代表报名时的公司参与开标会,最终海北州****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5、2015年3月李某某获悉门源县锦翠佳苑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甲方:门源县住建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5896613.75元)招标信息后,指示谢某某找几家具有市政三级以上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谢某某借用四川****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介绍信,并以自己和周某某、高某某三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报名,待审核通过后将领到的三份招标文件分别交给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工程有限公司和海北**建设有限公司的刘某某各自制作标书,刘某某负责制作青海**建筑公司的标书和三家公司的预算,谢某某负责将刘某某制作的预算送到江苏**公司和四川**公司装入标书,将最接近控制价的预算报价交给江苏****工程有限公司,开标时谢某某组织周某某和高某某一起到招标中心参加开标会,最终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6、2015年9月,李某某获悉门源县浩门镇紫荆花幼儿园建设项目(甲方:门源县教育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4097024.55元)招标信息后,指示谢某某组织围标,谢某某借用门源县**公司、青海**建筑公司的资质和介绍信,让高某某代表门源县**公司、周某某代表青海**建筑公司、自己代表海北**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审核通过后谢某某将招标文件交给海北**公司的刘某某,刘某某负责制作标书和预算,并将海北**公司的预算报价调整到最接近控制价,开标时谢某某让杨某某代表门源县**公司、周某某代表青海**建筑公司,自己代表海北**公司一起到招标中心参加开标会,最终海北**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7、2016年8月份李某某获悉海北州门源县紫荆花园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甲方:门源县住建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756.632616万元)招标信息后,指示谢某某组织围标,谢某某借用门源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青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介绍信,自己代表海北**建设公司,让朋友阿某某和郭某某各代表一家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审核通过后谢某某将招标文件交给海北**建设公司的刘某某和李某丙,刘某某负责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李某丙负责制作三家公司的预算,将海北**建设公司的预算报价调到最接近控制价,开标时谢某某自己代表海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让郭某某和朵某某代表其他两家公司参加开标会,最终海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二、靳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6年5月孔某甲获悉海北州交通警察支队办公楼改造项目(甲方:海北州交警支队,招标代理单位: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2969647.56元)招标信息后,安排孔某乙去组织报名,孔某乙找到四川**工程公司的靳某某借用她们公司资质,靳某某自己又联系了青海**建筑集团公司和四川**建设公司,借用了这两家公司的资质,帮助孔某乙参与投保报名,靳某某负责工程预算的制作,将最接近平均报价的预算放到四川**工程公司的标书内,最终四川**工程公司顺利中标。
2、2016年5月孔某甲获悉海晏县白佛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甲方:海晏县民宗局,招标代理单位: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2749024.08元)招标信息后,指示孔某乙组织投标报名,孔某乙找到四川**工程公司的靳某某表明要挂靠其公司,让靳某某帮忙围标,靳某某将四川**工程公司的资质等交予孔某乙,孔某乙安排自己驾校的岳某某、窦某某、赵某某三人各代表一家公司参与投标报名,报名审核通过后在孔某乙的指示下靳某某通过造价公司制作了三份预算,将最接近平均价的预算放到四川**工程公司的标书里,最终四川**工程公司顺利中标。
3、2016年8月份孔某甲获悉门源县东川镇集中供热工程(甲方:门源县住建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23217307.16元)招标信息后,让孔某乙组织报名,孔某乙找到四川**工程公司的靳某某表明要挂靠其公司,并要求帮忙围标,孔某乙安排自己驾校的赵某甲、岳某某、赵某某、罗某某、岳某甲、秦某某、窦某某七人分别参与报名,待审核通过后孔某乙找造价公司制作预算,将制作好的预算交给靳某某,靳某某将接近平均报价的预算放到四川**工程公司的标书内,最终四川**工程公司顺利中标。
4、2016年4月张某甲获悉门源县环城西路北段北大街晨光路街道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甲方:门源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9793708.07元)招标信息后,找到四川**工程有限公司的靳某某,让靳某某帮忙找公司围标,靳某某将借用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和四川**建设公司的资质交张某甲,张某甲自己代表四川**建设工程公司、让王某某和张某乙各代表一家公司,靳某某让自己公司的张某丙代表青海**建设工程公司参与报名,审核通过后张某甲将四川**公司、四川**建筑公司、青海**建筑公司的招标文件交给靳某某,靳某某安排制作标书和预算,最终四川****工程公司顺利中标。
5、2016年8月份,马某某获悉门源县浩门镇环城西路南段、南大街道路整治工程项目(甲方:门源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10024992.79元)招标信息后,找到四川**工程公司的靳某某帮忙围标,靳某某将自己公司的资质、介绍信和借用的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等资料准备好后通知马某某,马某某安排钱某某到靳某某处去取这些资料参与投标报名,同时,靳某某帮忙找人代表以上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待报名审核通过后,靳某某要求各单位自己制作标书,并找人制作工程预算,指定让青海**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在预算编排中,靳某某将最接近控制价的预算装入青海**建筑工程公司的标书内,最终青海**建筑工程公司顺利中标。
6、2016年8月份张某甲获悉门源县青石嘴镇经二路道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甲方:门源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18585087.13元)招标信息后,找到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靳某某让四川**建设公司组织围标,待中标后将工程交由他施工,四川**建设工程公司的靳某某负责借用四川**建筑工程公司、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水电工程公司、四川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等,张某甲自己借用陕西**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然后靳某某和张某甲共同找人代理以上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待审核通过后由靳某某负责要求各公司自己制作标书,自己找人制作预算,然后将预算按照高低报价顺序编排,将最接近平均报价的预算放到四川**建设工程公司,最终四川**建设工程公司顺利中标。
三、杨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5年7月谢某某获悉门源县东川镇东西大街整治工程项目(甲方:门源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8911311.65元)招标信息后,让杨某某办理投标具体事宜,杨某某找到江苏**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孟某某,孟某某帮忙找了重庆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质参与投保报名,谢某某找人制作预算提供给杨某某,由杨某某再交给孟某某,由孟某某负责交给各投标报名公司装订到标书里,开标时杨某某让自己公司的员工代表各参与投标公司参加开标会,最终江苏**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2、2015年7月谢某某获悉门源县东川镇环西路、富民路道路建设工程二标段项目(甲方:门源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4534689.23元)招标信息后,安排杨某某办理投标具体事宜,杨某某借用找到江苏**公司的孟某某,孟某某帮忙借用了江苏**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报名,谢某某找人制作预算,然后将制作好的预算交给杨某某,杨某某交给孟某某,孟某某负责将预算发放到各参与投标的公司,开标时杨某某又让自己所在公司的员工各代表以上其中一家公司参与开标会,最终以上公司中的青海**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3、2016年4月谢某某获悉门源县东川镇南环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甲方:门源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13206870.79元)招标信息后,让杨某某办理具体投标事宜,并让杨某某到青海**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找齐某某,杨某某在齐某某处拿到了由齐某某准备好的河南**有限公司,四川**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以上公司中的青海**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4周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3年7月,李某某获悉门源县泉口镇黄田和旱台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甲方:门源县国土资源局,招标代理单位:青海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程造价:4048099.17元)的招标信息后,联系了海北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李某甲,表明要挂靠李某甲的公司参与投标报名,李某甲让李某某联系其公司的付某某,李某某指示谢某某和周某某到西宁找付某某借用投标报名的相关资质进行围标,谢某某和周某某找到付某某借用海北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并通过付某某借用了青海**工程有限公司和青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然后周某某找了李某乙,后谢某某、周某某、李某乙三人分别代表以上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审核通过后谢某某将招标文件交给付某某,由付某某负责制作标书和预算,并将最可能中标的预算放到海北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标书里,开标时谢某某、周某某、李某乙各代表报名时的公司参与开标会,最终海北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参与上述项目投标的公司的工商资料及交易传票、明细,投标报名表、投标书送达时间顺序表、开标记录表,参与投标人员的公司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甲、孔某乙、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靳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被告人谢某某、靳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靳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在上述项目上以组织围标的形式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为谢某某、孔某甲、李某某、张某甲、马某某获等人获得上述项目的施工资格进行帮助,从而使谢某某、孔某甲等人获得巨大非法利益,进行围标项目的中标价格均超过200万元。谢某某、靳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属于具体组织实施者,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延靖
检察官助理:宋云超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候审
谢某某住门源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89710****。
杨某某住门源县**镇**家园**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80970****。
靳某某住西宁市**区**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99722****。
周某某住门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709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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