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五指山市**大道**路**宿舍**栋**单元**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11973********,黎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1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黄某甲在五指山市**酒店一楼大厅等人时,看到陈某甲的朋友陈某丙正在与被害人丁某某吵架,便上前用拳脚殴打丁某某。随后,陈某甲还从旁观人员手中夺得一根水烟筒击打丁某某。陈某甲、谢某某、黄某甲的殴打行为致使丁某某腰部、颈部、肩部等处受伤,经鉴定,丁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黄某甲分别于2018年12月9日、2018年12 月25日、2019 年1 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五指山市通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陈某甲、谢某某、黄某甲与被害人丁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甲、谢某某、黄某甲分别支付丁某某医疗费10000元、4500元、3600元,取得了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潘某某、吴某某、黄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视频截图笔录、辨认人员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谢某某、黄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罗来建
检察官助理:杨惠乔
书 记 员:黄 卉
附: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大道**路**宿舍**栋**单元**房;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五指山市**镇**村委会**村小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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