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68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8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4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在厦门市暂住翔安区**镇**工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号**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7月6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9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5月,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彭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集美区**街道**村**号合伙开设赌场。该赌场开设一个月左右,每天抽水1万元左右。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兰某某、肖某某、赖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及同案犯陈某丙、彭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3.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4.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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