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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陈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福建省顺昌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项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9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江西省资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村**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4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福建省古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江苏省泰兴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991********,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3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2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云南省永胜县**镇**村委会**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4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福建省闽清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项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游某某、胡某某、田某某、贺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3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招揽被告人陈某某、项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游某某、胡某某、田某某、贺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组建拉手团队为“未来城”、“春秋”、“战国”等至少十余家赌场拉拢赌博人员进入微信群以“牛牛”的形式参赌,赌场以抽头的形式营利,赌场以被拉拢赌客的下注金额或者被拉拢的赌客的人数按照一定比例返利给拉手团队,期间返利至少700万元。被告人谢某某系该拉手团团长,个人获利至少3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系拉手团管理,于2018年5月加入团队,个人获利5万元左右;被告人王某某系拉手团财务,于2018年2月加入团队,个人获利5万元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系拉手团财务,于2018年12月加入团队,个人获利至少1万6千元;被告人梅某某系拉手团客服,于2018年2、3月份加入团队,个人获利5万元左右;被告人李某某系拉手团客服,于2018年3月加入团队,个人获利5万元左右;被告人田某某系拉手团客服,于2018年10月份加入团队,个人获利至少1万5千元;被告人贺某某系拉手团客服,于2018年9月加入团队,个人获利至少1万1千元;被告人游某某系团队名片群群主,于2018年4、5月份加入团队,个人获利至少2万4千元;被告人黄某某在团队兼职做客服或管理,个人获利至少4000元;被告人刘某某系团队微信异常号拉手,于2018年11月加入团队,个人获利2425元;被告人项某某系团队拉手,于2018年3月加入团队,个人获利至少6万元;被告人郑某某系团队拉手,于2018年4月加入团队,个人获利至少6万元。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田某某、郑某某、项某某、王某某、胡某某、梅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游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0日,贺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6日,嫌疑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成功劝说一名犯罪嫌疑人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谢某某违法所得144000元,王某某退赃6万元,梅某某退赃5万元,李某某退赃3万元,游某某退赃4万元,胡某某退赃2万元,贺某某退赃3万元,项某某退赃5万元,郑某某退赃10万元,黄某某退赃5000元,刘某某退赃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项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游某某、胡某某、田某某、贺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项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游某某、胡某某、田某某、贺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目无法纪,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项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游某某、胡某某、田某某、贺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立功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项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游某某、胡某某、田某某、贺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项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游某某、胡某某、田某某、贺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潇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现押于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项某某、郑某某、王某某、梅某某、李某某、游某某、胡某某、田某某、贺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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