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9〕1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务工。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号,无业。2017年4月24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谢某某以要去澳门赌博为由,以100元/张的价格让季某某帮忙办理银行卡使用。季某某又找了同学董某某一同帮助给谢某某办理银行卡,并交付给谢某某。
2017年4月初,被告人谢某某让被告人陈某某带领季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去外地办理银行卡给自己使用,由谢某某负担费用,并承诺按照100元/张的价格给予办卡人好处费。后陈某某、季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先后在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及山东省青岛市等各地多家银行多次办理了银行卡10余张,由陈某某负责收集管理。2017年4月23日,陈某某让余金荣登记银行卡,打算将办好的银行卡交给谢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从谢某某处依法扣押信用卡21张。从余某某处依法扣押信用卡162张,其中陈某某身份办理信用卡36张,谢某某身份办理信用卡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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