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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钟某某、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公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住新余市渝水区**乡**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被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乡**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钟峰、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钟峰、曾某某多次单独或共同至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丰城市、南昌县等多个地方盗窃店面内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谢某某、钟峰、曾某某共同盗窃事实

1.2018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钟峰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来到新余市高新区**道附近寻找店面盗窃,采取由谢某某拉开店面玻璃门从门缝钻入店内,钟峰、曾某某望风的方式,盗窃高新黄红根中西医结合诊所现金400元左右。接着三被告人又采取同样的方式盗窃丽婴坊母婴生活馆现金200元左右。

2.2018年10月31日凌晨,被告人钟峰驾驶摩托车带着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来到新余市高新区**道附近寻找店面盗窃,三被告人采取前述同样方式盗窃姚家边管理处第六卫生所现金300元左右及两条软中华烟(经依法鉴定,价值1300元),盗窃孕婴连锁贝贝拉姆开发区店现金600元左右。

综上,三被告人共同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元左右。

二、被告人谢某某、钟峰共同盗窃事实

1.2018年10月5日凌晨,被告人钟峰骑摩托车带着谢某某来到分宜县城寻找店面盗窃,采取由谢某某拉开店面玻璃门从门缝钻入店内盗取财物、钟峰在附近望风的方式,盗窃位于分宜县政府广场附近的凤凰湾泉水龙虾店现金900元左右。

2.2018年10月10日凌晨,被告人钟峰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谢某某来到**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爱尚美化妆品旗舰店现金500元左右,接着其又采取同样方式进入顶尖造型形象设计店但未盗得财物。

3.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钟峰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谢某某来到分宜县城,采取上述方式盗窃昌山南路果优鲜精品果业店300余元,盗窃府前路特百惠分宜沃尔玛专卖店现金450元左右,接着其又到天工南大道中国体育彩票店,采取上述方式进入店面后未盗得财物。

4.201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钟峰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新余市高新区寻找店面盗窃,两被告人到袁沙路天能电池小李摩托车电动车维修店后,由谢某某将店面玻璃门拉开,钟峰通过门缝钻入店内盗窃电瓶一箱共5个(经依法鉴定,价值750元),谢某某则在旁边望风。之后钟峰因身体原因离开,谢某某一人又来到**路新时代农资超市通过拉开店面玻璃门钻入店内的方式盗窃现金3000余元,硬中华香烟8包(经依法鉴定,价值328元)。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钟峰共同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6228元左右。

三、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共同盗窃事实

1.2018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曾某某来到新余市**路,采取由谢某某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取财物、曾某某望风的方式盗窃奶牛侠全国连锁新余暨阳店现金260元左右。

2.2018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来到新余市中山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上亿广场一楼的芒果很黄店现金367元左右。

3.2018年8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来到新余市**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恒康蛋糕店现金200元左右。

4.2018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来到新余市**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头缘造型店现金1100元余元。

5.2018年10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来到新余市**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酷奇屋童装专卖店现金100元左右。

6.2018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来到新余市**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妈妈面店现金150元左右,后又采取同样方式进入旁边的遵义羊肉粉店后未盗得财物。

7.2018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来到新余市**路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窃洪记腌粉店现金500余元。

8.2018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来到南昌市**镇**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二号街角女装店现金200元左右。

9.2018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来到丰城市**路**段,采取上述方式盗窃麦华仕店现金100元左右。接着两被告人又采取同样方式盗窃位于该市府前路东段的玛奇朵奶茶店现金1000元左右,盗窃位于该市龙光中大道的纤之韵女装店现金1000元左右。

10.2018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来到丰城市**附近寻找店面盗窃,两被告人来到位于该湖东侧的老巴渝格子火锅店后,由曾某某从店面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窃现金1000元左右,谢某某则在旁边望风。接着两被告人又来到该市华润万家商业区,由谢某某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盗取财物、曾某某望风的方式盗窃巧娘子云南过桥米线店现金1000元左右,盗窃晚安家纺店现金60元左右。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曾某某共同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7037元左右。

四、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事实

1.2018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新余市**路贝王母婴生活馆,采取通过玻璃门缝钻入店内的方式,盗窃该店现金800元左右。

2.2018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新余市上亿广场,采取上述方式盗窃芒果很黄店现金800元左右。

3.2018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新余市**广场**街,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商业街麻辣无情店现金200余元。

4.2018年7月10日左右的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新余市**村小区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窃福仁堂大药房现金4000元左右。

5.2018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新余市**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步步高商场一楼佳佳化妆品店现金700余元。

6.2018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新余市**附近,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奶牛有曰酸奶店现金1600余元。

7.2018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新余市**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天天果蔬店现金400余元,盗窃环球岛食品店现金300元左右。

8.2018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新余市**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骨货仔香炸潮排店现金1000元左右。

9.2018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来到分宜县**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仁和门诊现金1000余元。

10.2018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新余市**路,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培罗蒙男装店现金1100余元。

1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新余市**广场**街,采取上述方式盗窃商业街艾尚美潮牌造型店现金100余元。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单独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2000元。

五、被告人钟峰盗窃事实

2018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钟峰来到新余市**路,将万宝国际大厦对面金大电动车行的店面门锁撬开后,盗窃该车行电瓶6组,其中4组新电瓶,2组旧电瓶,新电瓶中三组超威牌、一组天能牌(经依法鉴定,四组新电瓶价值26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严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姚某某、易某某、夏某某、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钟峰、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钟峰、曾某某多次共同或单独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谢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8065元左右,被告人钟峰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1663元左右,被告人曾某某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837元左右,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谢某某、钟峰、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钟峰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红梅

2019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萍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监所分院,被告人钟峰、曾某某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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