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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752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妃*”,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大道****房,无业。曾于2013年4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于2016年5月1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9月19日因本院补批准逮捕,于2017年9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某,绰号“妃*”,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大道**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金某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退回雷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雷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8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某了解到被告人谢某某有一辆无牌无证的灰色五菱牌微型面包车出售,便向谢某某提出购买该无牌无证小车。经双方讨价还价,金某某以8500元向谢某某购买了该面包车,并自用至2013年年底,之后将该车闲置。时至2015年清明节前的一天,黄振强(另案处理)了解到金某某有一辆无牌无证面包车出售,为做酒席生意自用,便通过邻居金龙和金某某讨价还价,以4600元向金某某购买了该辆面包车。时至2017年7月13日,黄振强驾驶该面包车在雷州市乌石镇丰尧村十字路口加山羊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五菱牌微型面包车的动机号、车架号进行痕迹鉴定,发现该面包车车架号码为“*A4A704****(*为未能有效显现的字符)”,发动机号码为“*LAQ8A2181*****”。经在全国被盗窃机动车信息系统里查询,发现该面包车系被盗车辆。该被盗的机动车车牌号为桂K2***7,动机号为8A2181****,车架号为LZWACAGA4A704****,于2011年6月20日因被盗被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公安局立案侦查。2017年7月25日,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于2015年4月(价格认定基准日)被掩饰、隐瞒时值款28000元。2017年9月6日,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面包车于2012年8月(价格认定基准日)被掩饰、隐瞒时值款41000元。被害人许铁权放弃领取被追回的赃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五菱牌灰色面包车(粤G****9号牌);2.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盗窃案报案材料、全国机动车信息查询、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查询表、机动车行驶证等:3.被告人谢某某、金某某和同案人黄振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许铁权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赃车而出售、金某某明知是赃车购买后又出售,赃车值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共2册,检察卷1册;

3.赃车现被扣押在雷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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