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82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7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指定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郑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郑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串通投标罪
2019年5月,被告人谢某某与郑某乙(另案处理)为承做本市南浔开发区2019年房屋拆迁项目工程,由郑某乙联系湖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用建筑资质,并安排被告人郑某甲具体对接借资质事宜,被告人郑某甲又在郑某乙要求下让**公司招投标负责人马某某(另案处理)再借用其他公司资质进行围标。而被告人谢某某则从项目招标方工作人员处违规获取项目评标标准的电子文档,后将电子文档通过微信发送给郑某乙,郑某乙又转发给被告人郑某甲,由被告人郑某甲转发给陈某某(另案处理),让陈某某根据**公司情况修改评分标准,经陈某某两次修改后招标方最终采纳部分修改内容。最终,通过被告人谢某某与郑某乙实施与招标方串通、借用资质围标并串通报价等行为,**公司入围中标,并开始由郑某乙一方具体施工。
后因郑某乙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某便出面将中标工程以150万元价格转包给徐某某,至案发根据徐某某已实际施工情况,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已取得违法所得30余万元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多份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所要求履行1000余万元付款义务情况下,采用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的方式,隐藏个人收入共计500余万元,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
(三)危险驾驶罪
2019年8月14日晚,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浙E*****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吴兴区潘家廊潘公桥下路口时,撞到路边隔离带,后路人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因被告人谢某某酒后神志不清故无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便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二集团军医院(原湖州九八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谢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1mg/100ml,已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招投标项目交易申请表、招标评分表、入围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拆除清单、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EMS邮件详情单、银行明细、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马某某、徐某某、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谢某某、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又结伙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串通投标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甲结伙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郑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郑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健健
2020年6月2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现在居住地候审;
1. 卷宗材料与证据;
1.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1. 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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