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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郑某某等25人组织考试作弊案、代替考试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0********,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街**号,现住玉溪市通海县**街道**路**宿舍**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28日被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华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雄显,云南杨雄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江川区**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四建,云南李世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甲,曾用名: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69********,汉族,高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镇**村**组**号,住澄江市**街道**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7********,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乡**村**号,住通海县**镇**街道**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8********,傣族,大学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庙街**号,住通海县**街道**幢**单元**室。因犯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6********,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村**号**号,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巷**号,住通海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1********,回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镇**村**组**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6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镇**村委**组**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蕊,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殷某甲,曾用名:殷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9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号,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1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江川区**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某甲,曾用名:温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玉溪市澄江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号,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江川区**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江川区**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住通海县**镇**村委**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号,住玉溪市红塔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江川区**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普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乡**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普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8197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住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玉溪市澄江市**街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江川区**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住弥勒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78********,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玉溪市澄江市**街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7日、5月22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2020年5月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3月、2019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组织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叶某某、殷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纳某某在玉溪市交警支队红塔区北城考场、华宁考场,代替被告人张某某、温某甲、窦某某、蔡某某、钱某某、师某某、汤某某、侯某某、普某甲、普某乙、刘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白某丙、陈某某等驾考学员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其中,被告人宋某甲介绍被告人温某甲、吕某某、白某丙给被告人郑某某组织考试作弊。被告人郑某某介绍被告人张某某、温某某、蔡某某、钱某某、汤某某、侯某某、普某甲、普某乙、刘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白某丙等驾考学员给被告人谢某某组织考试作弊。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宋某甲向驾考学员收取费用后从中牟利。

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叶某某、殷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纳某某在被告人谢某某的组织安排下代替他人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并从被告人谢某某处获取报酬。

被告人张某某、温某甲、蔡某某、钱某某、汤某某、侯某某、普某甲、普某乙、刘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白某丙、窦某某、师某某、陈某某等驾考学员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被告人郑某某、宋某甲介绍并支付费用,让被告人谢某某组织人员代替自己进行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考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宋某甲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多次组织考试作弊,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白某甲、白某乙、叶某某、殷某甲、李某某、吴某某、纳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考试;被告人张某某、温某甲、蔡某某、钱某某、汤某某、侯某某、普某甲、普某乙、刘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白某丙、窦某某、师某某、陈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组织考试作弊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系主犯,宋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宋某甲、白某乙、白某甲、纳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侯某某、蔡某某、钱某某、温某甲、汤某某、窦某某、师某某、普某甲、普某乙、刘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白某丙、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殷某甲、叶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宋某甲、白某乙、白某甲、纳某某、吴某某、张某某、侯某某、蔡某某、钱某某、温某甲、汤某某、窦某某、师某某、普某甲、普某乙、刘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白某丙、陈某某、殷某甲、叶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莲珍

检察官助理:禄  娜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华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52969****)、温某甲(联系电话1518776****)、窦某某(联系电话1510874****)、蔡某某(联系电话1338889****)、钱某某(联系电话1509673****)、师某某(联系电话1518819****)、汤某某(联系电话1388778****)、侯某某(联系电话1352997****)、普某甲(联系电话1398772****)、普某乙(联系电话1388770****)、刘某某(联系电话1591176****)、陈某某(联系电话1332044****)、杨某某(联系电话1339889****)、吕某某(联系电话1591289****)、白某丙(联系电话1528732****)、宋某甲(联系电话1398845****)、白某乙(联系电话1357771****)、叶某某(联系电话1580865****)、白某甲(联系电话1500877****)、郑某某(联系电话1818775****)、殷某甲(联系电话1758714****)、纳某某(联系电话1510875****)、吴某某(联系电话1398773****)、李某某(联系电话1398772****)取保候审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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