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6********,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人,住江西省修水县**村**组。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5********,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8年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2199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2010年因贩卖毒品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因贩卖毒品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傅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19日依法告知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傅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将从被告人傅某某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400元价格卖给谢某某。2019年11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青羊区**街**号,以600元价格将其从郑某某处购买的贩卖净重0.84克的冰毒卖给黄某某,被民警挡获。现场从谢某某身上查获毒资现金600元和金色苹果5手机一部、黑色苹果6P手机一部。
谢某某在被挡获后,同意配合民警对上家郑某某进行抓捕。当日17时39分,谢某某在微信上向被告人郑某某提出购买400元的毒品,郑某某向傅某某联系后,傅某某又向王某某联系购买了0.88克的冰毒。后谢某某转给郑某某400元,郑某某转给傅某某350元,傅某某转给王某某300元,用于购买毒品。18时许,民警在本市成华区**街**号将郑某某挡获,从郑某某身上查获净重0.88克的冰毒。
郑某某被挡获后,配合民警对傅某某进行抓捕。当日19时26分,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傅某某购买毒品,傅某某随后联系王某某购买,王某某同意出售冰毒。后傅某某在与郑某某约定的本市成华区**路附近被民警挡获,从傅某某身上查获用于联系买家的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当日21时06分许,在傅某某的配合下,民警在本市成华区**路**号**单元**楼**号将王某某挡获,在其家中搜出冰毒10小包,共计3.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傅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傅某某、王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傅某某、王某某系毒品再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傅某某系立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郑某某、傅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提讯证肆张,换押证肆份,光盘伍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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