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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诉刑诉〔2015〕79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业人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0日被某某,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非农业人口,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号**, 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甲、郑某某伙同同案人谢罗某某(在逃),于2014年10月份中旬至12月10日期间,在普宁市广太镇仁美市场二楼地方,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一赌摊,摆放电子钓鱼机、老虎机和麻将机等供人赌博,被告人谢某甲、郑某某负责收钱、换筹码钱币、退筹码钱币、付钱等日常管理工作,参赌人数约500多人次,牟取收入共约人民币2500元。2014年12月1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到该赌摊查处,抓获被告人谢某甲、郑某某及参赌人员潘梦华、谢某乙炼等9人,现场查获赌具“钓鱼机”2台、“老虎机”、“麻将机”各1台以及游戏币、赌资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潘梦华、谢某乙炼、王某某东、谢某丙彬、李某甲、李某乙、叶镇雄、李司政、张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谢某甲、郑某某的供述某;3.作案现场及查获赌具等照片;4.公安辨认、检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婵娜

2015年1月27日

附:1.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2.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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