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组**号,住广州市黄浦区**街**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0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6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1********,苗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地区,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思南县**乡**社区**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贵阳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单元**楼**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住湖北省钟祥市**镇**路**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谢某某、邱某某、黄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1月10日)。
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1月14日,本院决定将两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7月,吕某某(另案处理)雇请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以招兼职的名义招揽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到宜昌市。吕某某利用被招揽人员的身份证在宜昌市注册公司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安排谢某某、张某某带着被招揽人员在宜昌市夷陵区、西陵区等地多家银行开设对公账户。最后,被招揽人员将全套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公章、对公账户结算卡等)交给谢某某和张某某,两人再将资料交由吕某某售卖。其中,谢某某出售2份工商营业执照、2个对公账户,并帮助吕某某收购16份工商营业执照、18个对公账户;张某某帮助吕某某收购16份工商营业执照、18个对公账户;邱某某出售4份工商营业执照、6个对公账户;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各出售4份工商营业执照、4个对公账户。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底,谢某某利用本人身份证注册两家公司,开设两个对公账户,后将资料交给吕某某获取报酬;
2、2019年7月,邱某某将身份证交给吕某某等人注册四家公司,开设六个对公账户,后将资料交给吕某某获取报酬;
3、2019年7月,黄某某将身份证交给吕某某等人注册四家公司,开设四个对公账户,后将资料交给吕某某获取报酬;
4、2019年7月,陈某某将身份证交给吕某某等人注册四家公司,开设四个对公账户,后将资料交给吕某某获取报酬;
5、2019年7月,刘某某将身份证交给吕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注册四家公司,开设四个对公账户,后将资料交给吕某某获取报酬;
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邱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对公账户开户资料、手机转账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邱某某、黄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妍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钟祥市**镇**路**巷**号,联系电话:1310072****;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125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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