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路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2000********,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2199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路某某、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龙某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医院门口将杨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贝纳利牌BJ600GS型摩托车以人民币11000元收购,同日经被告人路某某介绍,被告人代某某在明知车辆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玉溪市**收费站前一千米道路旁以人民币14800元将该摩托车收购。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34000元。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路某某、代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涉案车辆依法发还被害人姚某某。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路某某、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龙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路某某、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路某某、代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路某某、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路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