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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赖某某敲诈勒索罪、阮某某抢劫罪、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阮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5111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道**巷**号。1997年12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5月5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2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41985********,羌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松潘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松潘县********号。2018年11月23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19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9月18日本院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阮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谢某某、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阮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2月12日,本院将上述两案予以并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4月3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被告人阮某某发现其老婆吴某某与张某甲一起吸食海洛因,遂对张某甲心生不满。2006年5月21日下午,阮某某在新都区紫瑞小区附近发现张某甲后,遂通过电话联系谢某某、赖某某等人将张某甲及其骑行的摩托车,从紫瑞小区强行带至新都区川音小区3巷162号“梦幻酒吧”内。期间,阮某某等人对张某甲进行殴打,并让张某甲以盗窃他人财物需要赔偿为由,向其父亲张某乙索要“赔偿费”。后张某乙按照指示将2000元现金在西南石油大学附近交给阮某某安排的同伙。随后,阮某某指使他人将张某甲非法拘禁在上述酒吧内。次日晚上,阮某某等人胁迫张某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卖给他人。后张某甲的朋友沈某某与廖某某接到张某甲的电话后,来到川音小区附近,以3000元的价格从张某甲处购买该摩托车。张某甲将卖车款交给了阮某某安排的同伙后,才被释放回家。

2019年8月11日上午民警到四川省锦江监狱门口挡获刑满释放的谢某某;2019年9月4日下午民警在川音小区内挡获赖某某;2019年11月22日民警在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门口挡获刑满释放的阮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机动车登记信息、前科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谢某某、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合计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阮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阮某某、谢某某、赖某某共同抢劫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其中阮某某系主犯,谢某某、赖某某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露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阮某某、谢某某、赖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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