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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袁某甲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号,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袁某甲、钟某某、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陈某某、黄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于2020年3月中旬开始,合伙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区一老厝和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一自建民房内开场设赌,并提供赌具,招引参赌人员赖某乙、黄某乙等多人到该处以“鱼虾蟹”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谢某某受雇佣在该赌场利用手机微信或支付宝软件为参赌人员换取现金,被告人袁某甲受雇佣在该赌场为参赌人员查验赌具及向赌博庄家收取板费,被告人钟某某、赖某甲于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2日间,受雇佣在赌场做庄供参赌人员押注进行赌博。同案人袁某乙(另案处理)受雇佣在赌场卖烟。同案人刘某丙(另案处理)受雇佣在赌场负责望风。2020年4月2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查获该赌场,现场查获被告人谢某某、袁某甲、钟某某、赖某甲和参赌人员赖某乙、黄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等18人(均已行政处罚),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41601.5元、赌具等物品一批。参赌人员林某某、何某某、卢某某(均已行政处罚)闻讯后主动到案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鱼虾蟹”赌具一副、验骰器一个等相关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乙、黄某乙等多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袁某甲、钟某某、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袁某甲、钟某某、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袁某甲、钟某某、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袁某甲、钟某某、赖某甲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袁某甲、钟某某、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袁某甲、钟某某、赖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湘濒

2020年7月1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袁某甲、钟某某、赖某甲现均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鱼虾蟹”赌具1副、香烟35包、验骰器1个、手机4部随案移送,人民币9929元暂扣潮安分局扣押款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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