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7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温某某于2011年6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5月21日被因犯强奸罪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强奸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一年零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案由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袁某某、温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晚,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温某某三人在他人的安排下从耿马自治县孟定镇清水河口岸附近偷越国境至缅甸务工,后因工资待遇低等问题,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温某某三人商量一起偷越国境回国,2020年7月3日三人在他人的安排下从中缅边境小道偷越国境至沧源佤族自治县,并入住沧源佤族自治县蓝宇宾馆。2020年7月4日1时许,三名被告人在沧源佤族自治县蓝宇宾馆开房住宿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到案后三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活动轨迹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对偷越国境地点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抓获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温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从中缅便道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温某某在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某、谢某某、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字春亮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卷宗2册、光碟10张;
2.换押证3套、起诉意见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