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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袁某某、李某某等5人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明县**镇**栋**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11月28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07年9月14日被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11月28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县**镇**居委会**组**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16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11月28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岳阳市阳楼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委**小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7年12月5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2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8年11月28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古某某、李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移送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同年4月1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古某某三人密谋到广西宁明县购买毒品,并将毒品运回湖南省岳阳市。2018年11月26日中午,袁某某与被告人谢某某事先约好交易两块毒品。次日,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A****0小轿车接被告人李某乙,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F****6的小轿车搭乘李某甲,先后从湖南省岳阳市出发,到达广西宁明县,15时许,在宁明县汽车站对面路边,李某甲将15万元毒资交给袁某某,由谢某某、袁某某、李某乙携带毒资去同一叫“阿义”(另案处理)的男子交易。当晚21时许,“阿义”将毒品交给谢某某,谢某某拿到毒品后,与袁某某约好在南友高速公路宁明服务区往南宁方向约500米左右路边,将毒品交给李某乙,李某乙接到毒品后,将毒品放到车的副驾驶前的储物柜内。袁某某联系古某某,由古某某、李某甲的车在前面看路,袁某某的车尾随。后李某甲和古某某驾车到南宁市绕城高速公路高岭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袁某某和李某乙在南友高速公路吴圩收费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毒品两块,净重为701.7克,经鉴定,从缴获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含量分别为80.1%、 80.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 勘验检查笔录;5. 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袁某某、李某甲、古某某违反我国有关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贩卖、运输;被告人李某乙明知是毒品仍运输,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袁某某、李某甲、古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扬海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袁某某、李某甲、古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件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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