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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蔡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区**镇**村,现住址:河北省秦某某市**区**村,无业。2015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该局将谢某某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27日,该局将谢某某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秦某某市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9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区,住址:秦某某市**区**镇**村。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2020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蔡某某以盗窃财物为目的,驾乘摩托车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日月星宾馆门前,谢某某发现在日月星宾馆旁边的爱购超市门前停放着一辆宝岛牌电动三轮车(车主为龚某某),该二人商议将三轮车偷走。谢某某找来一根撬棍将车锁和钥匙门撬开,由蔡某某骑乘三轮车停放到附近;该二人发现日月星宾馆门前停放着数辆电动自行车,谢某某将其中二辆、蔡某某将其中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车主分别为闫某某、单某某)偷走;随后二人又来到洋河大曲百事隆超市门前,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名马牌电动自行车电瓶(车主为陈某某)盗走;随后该二人又来到里士满宾馆门前,将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五辆电动自行车电瓶盗走。谢某某、蔡某某将盗窃的上述九辆电动自行车电瓶(每组4块,9组共计36块)搬至之前盗窃的电动三轮车车斗内,由蔡某某骑乘该车至山海关区北街村张某某经营的废品站准备销赃,因废品站已经关门便临时存放在门前。当日7时许,谢某某、蔡某某再次来到废品站,将盗窃的36块电瓶以7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随后谢某某又将盗窃的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4块)拆下以24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谢某某将电动三轮车车架子推回住处后,又找来4块电瓶组装到该电动三轮车车架上,蔡某某于次日将该车骑至废品站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张玉华。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二人盗窃的电动三轮车(含4块电瓶)价值为545.76元;该二人盗窃的九辆电动自行车电瓶(36块)价值为1726.33元,共计2272.09元。盗窃当晚,谢某某在途径卓诚网咖门前时,将此处停放的一辆粉色电动自行车(失主为李某乙偷走,后以20元的价格销赃。

    2、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秦某某市人民医院门诊楼前,将被害人刘某某的雅兰格尔牌电动自行车及车内的电钻等物品盗走。经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600元。

    3、2020年4月18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秦某某市人民医院北门门前,将被害人梁某某的小鸟牌电动自行车及车内的眼镜等物品盗走。经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3008元。

    4、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来到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万商北广场门前,盗走一辆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未找到失主)。经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1070元。

    5、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来到山海关区肯德基门前,将被害人徐某某的雷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1200元。

    6、2020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来到山海关区南关照相馆与华威电器商店之间的门前,盗走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核实该车失主为汤某某)。经秦某某市山海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为17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报案笔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价格鉴定结论等。

被告人谢某某、蔡某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蔡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0二0二十二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被告人蔡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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