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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蒋某某寻衅滋事案)_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19〕87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住贵州省德江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4年因犯故意伤罪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5月1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蒋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57********,汉族,不识字,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住贵州省德江县**路**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德江县青龙街道迎宾路旁有一块土地。在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以在其土地边修建房屋的人占其土地为由,先后多次对他人进行辱骂,并采取敲打盆盆、烧香纸等滋扰方式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情节恶劣。

1.2013年,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因认为夏某某家修建房屋占其土地,而对夏某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并敲打盆盆,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后夏某某因蒋某某对其辱骂而与其发生抓扯。

2.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以何某某家空调水滴入自家田地不能耕种为由,多次在何某某家房前屋后采用敲打盆盆、辱骂等手段滋扰何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后经何某某托人协调,拿了5000元钱给谢某某夫妇。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得钱后不久,又对何某某家进行辱骂、滋扰,何某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谢某某家搭建了一个木棚。

3.2017年3月8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以何某乙占其家土地为由,酒后到何某乙家门前辱骂何某乙及其家人,并与何某乙发生争执,导致谢某某嘴部受伤。被告人谢某某称被何某乙殴打并到其家中放骗(意为:耍横、无理取闹),何某乙打110报警,德江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接处警之后进行调查。2017年3月10日至12日,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夫妇以谢某某被何某乙殴打为由,到何某乙家中放骗,在何某乙家中辱骂、敲打盆盆、烧香烧纸甚至小便对何某乙家生活进行滋扰,导致何某乙、黎某某夫妻二人不敢回家。期间,何某乙夫妻二人为缓解关系,给了谢某某600元作为赔偿。2017年3月12日,何某乙夫妇实在是无法忍受谢某某、蒋某某的滋扰,主动到德江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协调处理,后经过青龙派出所和五星社区处理,何某乙夫妇为了息事宁人拿20000元钱给谢某某夫妇,谢某某、蒋某某才停止对何某乙家的滋扰。

4.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以赵某某建幼儿园占其土地为由,多次对赵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二被告人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调解书收条,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安某某、冯某某、罗某、樊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何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蒋某某多次辱骂他人,并采取非法手段严重扰乱他人生活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翔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在德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羁押在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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