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苑某甲等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66********,汉族,专科毕业,颍上县交通局**交通局**稽查站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经颍上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逮捕。

苑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同上,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经颍上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逮捕。

苑某乙,绰号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镇**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经颍上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逮捕。

杨某某,曾用名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住址:**队**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颍上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苑某甲、苑某乙、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以苑某甲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伙同谢某某(苑某甲丈夫)、范某乙(苑某甲弟弟)、杨某某等人,长期在六十铺镇、红星镇、五十铺镇、南照镇等地从事高利放贷职业,通过骗扣担保人车辆强行出售、到借款人及亲属家中滋事、威逼利诱等方式讨要借款及高额利息,欺压百姓,非法获利百万元以上,在该区域造成恶劣影响。苑某甲将非法获利资金,购置豪车、房产,并用于日常开销、放贷获利继续循环放贷。当地大货车司机形容谢某某为“手续再全,逃不过谢秀连”谢某某运用自己身为交管站工作人员的身份,私自扣留借款人车辆,威逼借款人按期归还苑某甲本息。苑某乙、谢某某为索取高利贷本息,多次纠集他人采取威逼、辱骂方式,滋扰他人正常营业,拦截、强扣他人车辆,给债务人造成一定损失,有的债务人为偿还苑某某高利贷被逼走投无路,在找亲戚联系卖肾无果后,只好卖掉唯一住房还债。全家至今远离家乡、居无定所。在该团伙犯罪行为暴露后,该团伙犯罪成员苑某乙不但不畏惧法威、不思悔改,胆大妄为,数次到受害人家中威逼、利诱,企图阻止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揭发其团伙违法犯罪的行为。

1、苑某甲、杨某某、谢某某、苑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 

2013年9月,陈某某向苑某甲借五万元,月息五分,苑某甲等人指定杨某某为其担保。2016年五、六月份一天,为讨要本金及利息,苑某甲和杨某某到陈某甲的**饭店,找陈某乙未果后离开。几天后,苑某甲和牛某某再次到陈某甲饭店等陈某乙未果后离开。又过几天,苑某甲和杨某某到陈某甲饭店滋事,苑某甲驱赶陈某甲饭店的客人,不让客人进饭店吃饭,逼迫陈某甲联系陈某乙到场。陈某乙到场后,苑某甲、牛某某将陈某乙带走。2016年6、7月份一天下午四、五点钟,苑某甲、杨某某找陈某乙索要利息,在未找到陈某乙情况下,苑某甲、杨某某至陈某甲(陈某乙姐)饭店内将陈某甲饭店客人撵走,干扰饭店经营。苑某甲在饭店门口拦着客人不让进并叫器:都别来吃饭了,饭店不营业了。陈某甲被逼无奈打电话给陈某乙,陈某乙赶到后,苑某甲、杨某某开车将陈某乙带到苑某甲家中扣留长达3小时,苑某甲要求陈某乙必须支付利息,才可离开。陈某乙被逼无奈,从陈某甲朋友张某某处借款五千元转入苑某甲卡中,苑某甲才允许陈某乙离开。2016年11月份一天下午15时许,姚某某、陈某某分别驾驶陈某乙货车皖******、皖******给六十铺高铁搅料站送黄砂时,杨某某、苑某甲开车将陈某乙两辆货车拉住,不让营运。苑某甲又陆续联系谢某甲、谢某乙、苑某某等人,开两辆车将陈某某两辆货车堵在高铁抗排站内,货车被扣留长达六天。在扣留陈某某货车期间,杨某某、谢某某、苑某某等人轮流看货车不让货车驶离。陈某某母亲王某某被迫出资四万元给苑某甲让其放车,但苑某甲等人仍不放车。当天下午苑某甲和杨某某等人再次到陈某甲的饭店,无理逼迫陈某甲给苑某甲出具1万元的欠条,陈某甲不从,苑某甲就在饭店滋事赶客人走。陈某甲被迫给苑某甲出具了一万元的欠条,至此,苑某甲等人才将陈某乙两辆货车放行。2017年1月份一天晚五、六点钟,苑某甲、杨某某、谢某某到陈某甲饭店,向陈某甲讨要一万元人民币。苑某甲等人进饭店就骂:日妈的,你们都是什么人,欠的钱到期了也不还。苑某甲把陈某甲从厨房赶出,杨某某把黄某某(陈某甲丈夫)的锅扔在地上。苑某甲、杨某某等人一直在陈某甲饭店滋扰数小时,苑某甲不仅辱骂陈某甲及家人,还将吃饭的客人驱赶走。陈某甲被逼无奈给了苑某甲七千元钱。第二天陈某甲到苑某甲家给了苑某甲3000元。苑某甲等人才不去到陈某甲饭店滋事。因陈某乙拖欠苑保秀利息,2017年3月份一天上午,姚某某驾驶陈某乙货车皖******途径南照检查站时,被谢某某无故扣下。谢某某让陈某乙找苑某甲及时支付借款利息。当天上午,陈某乙到谢某某家中还苑某甲五千元,并送给谢某某两条硬中华烟,苑某甲随打电话让谢某某放行陈某乙货车,谢某某即将车放行,并未对陈某乙车辆进行处罚。2017年4月份一天上午,陈某丙驾驶陈某乙的货车皖******途径南照检查站时,被谢某某扣下,谢某某将陈某乙货车扣在六十铺停车场迫使陈某乙前往苑某甲处还利息。当日中午,陈某乙还苑某甲六千元,苑某甲随打电话让谢某某放行陈某乙货车,当日下午四、五点钟,谢某某将陈某乙货车放行,谢某某并未对陈某乙车辆进行处罚。2017年5月份一天上午,叶某某驾驶陈某乙的货车皖******途径六十铺稽查站时,货车再次被谢某某扣下,谢某某让陈某乙找苑某甲及时支付借款利息。当天上午陈某乙到谢某某家中给苑某甲三千元,苑某甲打电话让谢某某放行陈某乙货车,同日下午谢某某将车放行,谢某某并未对陈某乙车辆进行处罚。

2014年,赵某甲从苑某甲处借十万元,月息五分;后赵某甲从赵某乙处借两万元,赵某乙把这两万元债务转到苑某甲身上,赵某甲给苑某甲打两万元借条,月息五分,赵某甲担保,当天赵某甲替赵某乙支付三千元利息给苑某甲。之后,赵某甲未及时还利息钱,苑某甲找赵某乙讨要赵某甲的利息钱,并到赵某乙的金三角超市滋事,后赵某乙被逼无奈再次付给苑某甲四千元钱利息

2015年4月29日,陈某甲给吴某某担保人苑某甲处借两万元。吴某某没按月归还利息,苑某甲多次到陈某甲的修车店逼陈某甲还钱,苑某甲在修车店内滋事严重影响陈某甲的生意,陈某甲被逼无奈还给苑某甲两万元。

2011年,陈某乙先后向苑某甲借款五万元,约定利息五分。2012年年底的一天,谢某某带领刘某某(外号“编**”)、刘某某(外号“老**”已去世)到陈某乙家讨债,讨债过程中,谢某某将陈某乙家中饮水机踢倒,陈某乙将家中仅有的一万三千元支付给谢某某,谢某某等人方才离开。

2013年4月份的一天,谢某某再次带着“刘某甲、刘某乙到陈某乙家讨债,当日讨债未果,谢某某扬言要带人到陈某乙家讨债,陈某乙家属孙某乙欲电话报警求助,谢某某等人方离开。

2013年夏,李某某向苑某甲借款十万元,约定月利息高达五分,苑某甲收取砍头息五千元,实际当天出借时只给李某某九万五千元。2015年秋的一天,苑某甲到李某某家吵闹滋扰,逼其卖房还本付息。在苑某甲的逼迫下,李某某将家中房子变卖,按照月利息五分,全部向苑某甲还本付息。事后,李某某向苑某甲讨要借款当日多收取的砍头息五千元,苑某甲拒绝归还。

2、谢某某、苑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的事实:

2012年初,赵某某从苑某甲借款五万元,月息五分,刘某某、赵某甲为赵某乙担保。赵某乙未及时支付利息,谢某某让刘某某偿还未果。2012年夏季,谢某某将刘某某的蓝色长安悦翔轿车(皖******)骗走强行扣留,刘某某多次向谢某某讨要,谢某某拒绝归还刘某某车辆。几个月后,谢某某未经得刘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刘某某的车以两万五千元卖给孙某某。该刘某某车牌车号为皖******的蓝色长安悦翔轿车,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2年的价格为44727元。

3、苑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

2015年春运期间,苑某甲为勒索陈某某等人的钱财,实名举报陈某某、吕某某等人浙******客车非法营运。经苑某甲举报,浙******客车多次被颍上县交通局查处,罚款计七万余元。陈某某等人被迫找到苑某甲协商,苑某甲向陈某某等人索要一万元,陈某某等人被迫将一万元钱给苑某甲,至此,苑某甲才不再举报浙******客车非法营运。

4、范某某等人涉嫌妨害作证罪事实:

范某某为帮助谢某某、苑某甲等人逃避法律制裁。2019年5月10日前后的一天下午15时许,苑某甲在刘某某二手车交易店门口找到刘某某,让其不要再反映被强行扣车的事。表达愿意退还刘某某卖车款二万五千元。遭到刘某某拒绝。次日下午16时许,苑某甲驾驶车辆再次窜至赵某某车行门口,邀刘某某到其车内相叙。苑某甲拿出五千元钱现金给刘某某,并再次表达不让刘某某到公安机关作证的意图。刘某某拒绝接受现金,后苑某甲离开。

2019年7月18日左右的一天下午17时许,苑某甲驾驶一辆白色SUV越野车到南照陈某乙饭店内,并警告陈某乙称:“过两天苑某乙就会出来,到时候给你一些钱,不要再状告苑某乙了。否则,等苑某乙出来后不会放过陈某乙等人!”

2019年7月20日下午15时许,王某某接到**镇居民郑某某的电话,郑某某在电话称:一会苑某乙要到你(王某某)家去。大概过了四五分钟的样子,郑某某就带着苑某乙到了王某某家中,苑某乙进屋,郑某某离开。苑某甲走进王某某家堂屋后,便问王某某:“陈某某可是你儿子?”,王某某回答:是俺儿。苑某乙便声称:“俺哥、俺姐被你儿子告进去了,陈某某是被人指使,被人利用了。谢某某、苑某甲过两天就会出来。警告陈某某不要再告苑某甲了,否则,苑某甲出来后,不会放过告状和指使告状的人的”王某某吓得连忙否认陈某某告过苑某甲等人。苑某乙见状又放出话来:“过两天我还来你家,到时候弥补你们一些钱。我走了,过两天我还会来,你家的路我知道了。”

另在侦查中发现,2011年以来,苑某乙等人以从事高利放贷为业,通过收取砍头息,高利息放贷,建议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追缴本案涉及违法和犯罪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陈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陈某甲等证言;

4、被告人苑某甲等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苑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谢某某、苑某乙不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苑某甲,苑某乙、杨某某,为索取高利贷本息,向债务人陈某甲等被害人,采取堵截车辆、强行扣押车辆、扰乱超市、饭店正常经营,并有辱骂威胁等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谢某某、苑某甲,为索取高利贷本金及利息,违背债务人意志,强迫被害人低价转让车辆,涉嫌强迫交易罪。

苑某乙以举报陈某某等人营运车违法为由,敲诈被害人人民币一万元,涉嫌敲诈勒索罪。

苑某乙以威胁恐吓、贿买等方式妨害证人陈某甲、王某某证人作证,涉嫌妨害作证罪。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苑某乙的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二项、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作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谢某某、苑某乙不愿意认罪认罚、不愿签署具结书。

被告人杨某某同意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建议对杨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0年10个月。

被告人苑某甲同意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建议对苑某甲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刚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苑某乙、杨某某羁押在颍上县看守所。苑某甲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