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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罗某某诈骗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60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海南省儋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600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被告人罗某某受一名在缅甸认识的贵州籍男子(下称“贵州男子”)聘请,为贵州男子提供电话改号服务,报酬为每个电话盒子开机工作一天能获得人民币700元。随后,被告人罗某某邀请被告人谢某某一起参与该项工作。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的主要工作是利用贵州男子邮寄给其的网络电话盒子、电话卡等工具连接上手机上的卡酷账号,成功连接上后将账号提供给贵州男子在境外登录,目的是为了让境外的网络电话显示地址为中国,以此对中国境内的居民实施诈骗。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根据贵州男子的指示,从海南省儋州市窜到广东省信宜市一家旅馆处,并利用购买回来的苹果手机、oppo手机及贵州男子邮寄的电话卡、网络电话盒子等工具提供改号服务。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又听从贵州男子的指示从广东省信宜市转移到广东省廉江市**酒店**房,继续利用网络电话盒子和电话卡等工具为贵州男子提供改号服务。2020年5月25日10时至15时许,被害人吴某某被号码为16220****72、1622****59的陌生来电以其需要清空学生贷账号的方式诈骗人民币97469元。2020年5月25日15时左右,被害人许某某被一个号码为1622****50的陌生来电号码以其需要清空学生贷账号的方式诈骗人民币61200元。2020年5月2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在广东省廉江市迷你酒店503房内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扣押到手机5台,IKO设备15台,IKO设备电话卡5张,电话卡30张(其中有号码为16220****72、16220****59,16220****50的电话卡)。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一共从贵州男子处获得9700元人民币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利用电信网络改号技术,帮助他人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其润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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