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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罗某某开设赌场案)_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镇**村**尾,住广东省始兴县**镇**苑**号**栋**,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判处拘役。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镇**路**市场**侧**楼**房,住广东省始兴县**镇**路**市场**侧**楼**房,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因犯聚众斗殴罪,2008年1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8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1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南雄市**街道办***小区**栋**,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村**队**号,住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监视居住。无前科。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社**,住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社**,因本案于2020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罗某某、夏某某等9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被告人夏某某、罗某某、何某某、朱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沈某某、张某某(在逃)等人在始兴县**镇**府**场、始兴县**镇**村邓某某家园果内、**镇**村**组养猪场旁边、**镇**村**组一山塘旁边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大风车”(也称“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并抽水渔利,每次参赌人员少则十多人,多则二三十人。期间,谢某某负责发牌抽水、组织赌客、安排唐某某等人布置赌博场地、为赌场望风等,张某某、夏某某、罗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负责组织赌客、参赌旺场,朱某某、沈某某负责参赌旺场等。赌场结束后,抽取的渔利扣除发牌费、“东头费”、“癫佬费”、望风费后,由谢某某、张某某、夏某某、罗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朱某某、沈某某等人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夏某某、朱某某、沈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罗某某、夏某某、朱某某、沈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谢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仍布置赌场、为赌场望风,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唐某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夏某某、朱某某、沈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正道

检察官助理:曾雪花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夏某某、朱某某、沈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始兴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1卷、光盘共1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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