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罗某某、潘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8********,仫佬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4月28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85********,仫佬族,小学文化,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4月28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月1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9********,仫佬族,初中文化,住罗城仫佬族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成瘾,于2020年10月13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罗某某、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3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开一辆白色电动车搭乘被告人罗某某到**寻找盗窃目标。后两人窜至罗城**小学右边巷子一座廉租房楼下,由谢某某撬开韦某某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电瓶位置螺丝,取出六个电瓶;罗某某则负责望风并帮忙搬电瓶,把被害人韦某某的电动车六个电瓶盗走。经鉴定,韦某某被盗的电动车电瓶价值546元。

2、2020年4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和被告人潘某某三人一起坐一辆电动车经过罗城**酒店路口对面时,发现罗某乙停放在人行道上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没有锁大锁。于是由谢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撬车工具扭动电门启动了电动车,由罗某某把车开走,三人在附近鱼塘把电动车上的警报器拆除。之后由潘某某联系买家,罗某某负责把车开到他们联系的地方售卖,获利500元。潘某某拿非法获利的500元去购买毒品供三人吸食。经鉴定,罗某乙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2756元。

3、2020年3月22日16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和潘某某、庄某某(在逃)三人开了一辆女士摩托车到**镇**路**对面**村路口一个小区,潘大兴到该小区找朋友玩耍。之后谢某某、庄某某看见在该小区门口几米的一栋居民楼下停放两辆电动车,于是被告人谢某某去撬盗黄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淡色的五星钻豹电动车,而庄某某则盗撬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深紫色的雅迪电动车,得手后两人各自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乙和黄某甲被盗窃的电动车价值分别为1716.00元和1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罗某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谢某某参与盗窃3起,盗窃数额4578元;罗某某参与盗窃2起,盗窃数额3302元;潘某某参与盗窃1起,盗窃数额275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罗某某、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小燕

检察官助理:吴颖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罗某某、潘某某现羁押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20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