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79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2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2月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3日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30日再次移送本院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8日、2020年6月21日、2020年8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0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民警马某某、罗某某带领辅警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武汉市江岸区黄石路附近开展夜间交通违法整治活动,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车牌号为鄂A****T的黑色大众轿车内疑似在调换驾驶人员,民警遂对该车进行检查。被告人谢某某、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检查,且在下车后殴打、推搡、辱骂正在执行检查的民警及辅警,造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三名辅警受伤。后谢某某、程某某被民警制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出具的说明、人民警察证复印件、病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作案视频、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莉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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