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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号,住西峡县城区**对面**院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5********,回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住西峡县城区**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3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起,被告人谢某某租住在西峡县城区**路**宾馆**号房,用被告人王某甲的电脑让贾某某安装终端服务器在境外的百家乐赌博系统,在上线王某乙(另案处理)处购得一万分(一分一元),组织他人参与“百家乐”赌博,王某甲负责记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廉某某、贾某某、杜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利用互联网传输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胡  佳

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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