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新华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赌博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路**号**庭园**栋**房。
辩护人黄树平,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租住于本市**镇**工业园旁边的出租房**房。2019年3月开始,谢某某在上述出租屋内接受他人的外围六合彩投注,并在六合彩网下单,与微信昵称为“爱某某”进行结算。2019年8月开始,谢某某聘请被告人王某某帮忙从事六合彩网站下单,每期佣金80元。2019年11月24日22时许,侦查员在上述出租房将谢某某抓获,在谢处缴获手机4部、台式电脑1台、账本1本。2019年11月25日1时许,侦查员在本市**镇**坑**巷**房间内将王某某抓获,当场缴获手机1部、台式电脑1部。经查,从2019年3月开始,谢某某收受外围六合彩共约108期,金额共100多万元。其中,从2019年8月17日至2019年11月19日,谢某某共向“爱某某”转账1900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受六合彩,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爱新
附:
1.谢某某等二名被告人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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