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718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6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小**幢**号。2013年3月6日因诈骗被临海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号**楼。2017年11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伙同罪犯刘某某、黄某某、张某丁、吴某某、陈某某、张某丙(以上六人已判决)一共8人乘坐罪犯张某丙驾驶的汽车至青田县油竹街道鸥鸟王某乙5号附近,以“猜豆子”的形式实施诈骗,由罪犯黄某某坐庄,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罪犯刘某某、张某丁、吴某某、陈某某假冒闲家吸引路人押注,罪犯张某丙望风,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6500元。案发后,同案人员已将违法所得退还给被害人。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主动向路桥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前科情况说明、(2017)浙1004刑初981号刑事判决书、临公(治)行决字(2013)第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抓捕同案人员刘某某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谅解书、(2020)浙11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刘某某、黄某某、张某丙、张某丁、吴某某、陈某某的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截图、光盘制作说明、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伟杰
检察官助理:何易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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