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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王某某等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2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村委会****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80********,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镇**街(**坡**)**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莫军龙,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市场**号羊肉档经营羊肉生意,因羊肉供货商(被害人江某某)突然停止供货后不满,遂产生盗窃江某某提供给隔壁羊肉档羊肉的想法。之后谢某某分别和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商量作案,并谈好由王某某负责盗窃羊肉,何某某参与运输盗窃得手的羊肉。2019年12月20日4时许,王某某驾驶谢某某提供的电动三轮车去到**市场羊肉**号档,将被害人江某某运送并放置到该档铺的五只冰鲜山羊(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7466元)盗走。得手后,王某某将盗窃得的羊肉运到广州芳村并交给何某某,由何某某驾驶其自己的粤YF****号牌小汽车将五只山羊运走。盗窃得的五只山羊由谢某某、何某某二人联系买家销赃,共卖赃款人民币7148元。

2019年12月2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何某某。2020年1月9日,民警在谢某某处起回赃款4550元并退还被害人江某某。2020年1月16日谢某某、何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江某某5000元,江某某对两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谢某某、何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8日、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臻

2020年4月1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村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39248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佛山市南海区**村**巷**号,联系电话:13531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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