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863号
1.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乡**村**;2014年3月7日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19日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2.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乡**村**; 2017年7月31日因盗窃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密谋盗窃后窜至本市香洲区前山翠景花园,翻越小区的围墙进入小区**栋**房,由被告人谢某某用胶片将木门打开,王某某进入室内,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的黄金手链一条、铂金项链一条和两个小发夹等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962元)。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得手后即从楼顶窜至前山豪景花园**栋**房,由被告人谢某某负责开锁,王某某进入室内,盗窃了被害人薛某某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8元)和现金人民币1000元。二人得手后逃至拱北时被抓获,民警当场从两被告人身上搜出华为荣耀 8X手机、铂金项链、黄金手链以及手套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曾某某、薛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频资料;7.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人民币768元(保管于前山派出所),一并提请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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