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482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小胖”,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杨,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街道**村**号。因犯合同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于2015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30日,朱某某(已判)在临海市东塍康岭和能仁等地山上开设赌场,招揽赌博人员采用三十二张形式赌博,安排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为赌场望风,5月30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赌资达人民币112500 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于5月29日为赌场望风一天;5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谢某某前往赌场望风仍驾驶自己的轿车将其送往赌场所在地的山脚路口,之后又提供车辆给谢某某望风使用。
2019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能仁村赌场附近的山路抓获被告人谢某某;2019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追缴物品清单、微信
截图照片、前科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
2. 证人证言:证人虞某某、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章某
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和同案犯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俩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与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才建
检察官助理:周拓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谢某某联系电话:1365777****,王某某联系电话:136457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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