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潘某甲等人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2000********,壮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武某某,住武某某**镇**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潘某乙”、“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7********,壮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武某某**镇**村**委**号, 现住**镇**街**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某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012001********,壮族,中专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市**区,住武某某**镇**村,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武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潘某甲、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谢某某、覃某某、潘某甲共同盗窃的事实:

2020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覃某某、潘某甲驾驶摩托车窜到武宣镇城北路商贸中心中国电信营业厅门面,谢某某、潘某甲负责撬门面,覃某某负责在外面放风,后因门面内有锁,未能进入门面盗窃;

接着谢某某、覃某某、潘某甲窜到武宣镇黔江农场经济适用房小区天意超市,谢某某、潘某甲撬开门面,覃某某负责在外面放风,将被害人韦某某超市内约700元现金、1部手机、44条香烟以及零散的44包香烟盗走;

接着谢某某、覃某某、潘某甲窜到武宣镇城北路“万慧达酒店”对面的中国电信手机专卖店,谢某某、潘某甲撬开门面,覃某某负责在外面放风,因撬开门面后发现门面内有人,未进入店内盗窃;

接着谢某某、覃某某、潘某甲又窜到武宣镇城北路鸿福鑫城“勇智数码通信店”,谢某某、潘某甲撬开门面,覃某某负责在外面放风,将该店内的6部模型手机、3部手机以及700元现金盗走。

经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韦某某被盗的44条香烟、44包香烟价值16255元,被害人某某丙被盗的SE苹果手机价值860元。

2.被告人谢某某单独实施盗窃的事实:

(1)2020年6月28日下午,谢某某独自窜到武某某武宣镇沿鞍路38号被害人李某某家,用手撬烂一楼李某某房间的窗口进入房内,盗走李某某放床头柜抽屉及梳妆台抽屉内的2部苹果牌手机、2个玉坠、1对银手镯等物品。

(2)2020年7月8日凌晨,谢某某独自窜到武某某武宣镇城北路30号楼下,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此处的1辆白色爱玛牌小型电动车,后以38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他人。

(3)2020年7月9日凌晨,谢某某独自窜到武某某武宣镇城北路商贸中心“颜工坊美容院”楼下旁边巷子内,将被害人赖某某在此处的1辆白色绿润牌电动车推往东门塘方向,后因无法启动电动车而丢弃。

(4)2020年8月18日凌晨,谢某某独自窜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中路“王府井衣博汇服装批发店”,撬开卷帘门钻入该店内,利用该店内的书包,将卖玉柜台内摆放的玉石、玉器、玉手链、玉吊坠、金镶玉吊坠等289个小首饰装入书包盗走。后民警在搜查谢某某住处时扣押赃物玉石小首饰289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潘某甲、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谢某某、潘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某某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覃某某是从犯,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善之

                                检察官助理:覃腾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