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811992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华蓥市**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4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与游某某商议由被告人游某某出资购买毒品,以贩养吸,一部分用于两人吸食,一部分交由谢某某贩卖。2019年3月份,被告人游某某先后两次在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3700元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计重约4克,游某某将部分甲基苯丙胺交由谢某某进行贩卖。查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0几号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门口,将一个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卖给屈某某,获取毒资50元现金;
2.2019年3月20几号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外面的公路边,将一个重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卖给袁某某,获取毒资150元现金。
(二)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19年3月10几号的一天中午,王某某第一次送毒后,被告人谢某某容留游某某、张某某在其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3月10几号的一天上午和中午,被告人谢某某容留游某某在其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3月10几号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谢某某容留游某某在其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3月20几号的一天下午,王某某第二次送毒后,被告人谢某某容留游某某在其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9年3月20几号的一天上午和中午,被告人谢某某容留游某某在其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19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容留游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在其位于华蓥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的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且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和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游某某、谢某某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谢某某同时犯有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和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游江宁
附:1.被告人谢某某、游某某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侦查卷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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