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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19〕66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吸毒行为,2019年10月1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因容留他人吸毒,2019年10月1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1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本市武陵区**市场旁的**宾馆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9日晚至次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宾馆开了**房间,并在该房内和毛某某、杨某甲、陈某某、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宾馆开了**房间,并请杨某甲、张某甲在该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宾馆开了**房间,并和杨某甲、张某乙在该房间内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收缴物品清单、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住宿登记表、顾客情况登记表复印件、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同案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娟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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