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墟乡**村**组,现居住于衡阳市**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次日解除刑事拘留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县**乡**村**组**号,现居住于衡阳市珠晖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欧阳某某因缺钱相约一起盗窃,由谢某某驾驶自己的粤******牌面包车搭载欧阳某某一起物色目标,后二人一起将盗窃的物品抬上面包车变卖获利,先后共盗窃三次。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凌晨在S315省道衡阳县西渡镇咸中亭路段附近的**轮胎店盗窃被害人傅某某堆放在门口的货车旧钢圈13个,后作废品变卖获利920元,谢某某分得510元,欧阳某某拿了410元,经衡阳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值2172元。
同年5月26日凌晨,二人在衡阳县关市镇关市村祠堂湾组一汽修店盗窃被害人龙某某堆放在门口樟树下的3个变速牙包和2个变速牙箱,后作废品变卖获利830元,谢某某分得430元,欧阳某某分得400元,经衡阳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值4080元。
同年6月初某天凌晨,二人在衡东县大浦镇大浦高速路口附近一挖掘机修理厂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堆放在门口的铁质废旧零部件,后作废品变卖获利1000元,谢某某分得550元,欧阳某某分得450元,经衡阳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价值900元。
以上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7152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还被害人傅某某2172元,被害人龙某某4080元,被害人朱某某900元,共计退还7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欧阳某某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领条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龙某某、洪某某、傅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证人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培
检察官助理:左雨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欧阳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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