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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9231981********,汉族,文盲,无业,住广东省电白县******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1日被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10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40923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住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因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依法于2019年1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梁某某、谢某某伙同史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上游电信诈骗获得的赃款通过在不同银行卡之间转移、取现等方式予以掩饰、隐瞒,并从中抽成。2019年5月至7月,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史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同样方式掩饰、隐瞒赃款。被告人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35.2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6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伙同他人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移款项、取现等方式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

2020年3月3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梁某某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 卷宗四册,光盘五张。

3. 补充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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