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安检刑检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3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贵州省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6月17日第一次退回普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限(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因本案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30日第二次退回普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期限(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廖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普安县**镇胜高速公路**大桥旁将普安县**部立在**路沿线的**牌撑杆盗走。
2、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廖某某与董某(另案处理)二人各自骑车到普安县**镇**大桥,将普安县**部立在**路沿线的**牌撑杆盗走。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普安县**镇**,盗走卢某某家门口的价值1080元的4台电动机及180斤左右的废铁。
4、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普安县**镇**村**组,盗走胡某某价值2340元的两台发电机。
5、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任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普安县***镇**汽修厂,将余某汽修厂内价值684元的4根刹车鼓及400斤左右废铁盗走。
6、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分别与林某某、任某某、廖某某到普安县**镇**寨**场盗窃,盗走毕某某价值4834.50元的15把沙机破碎锤、6把沙机锤、5个沙机破碎锤夹板螺丝、2个沙机破碎锤穿杆。
7、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普安县**乡**产业园区,将吴某某价值8740元的挖机上的3个轴承及6个轴承套子盗走。
8、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普安县**镇王某某的修理厂,将王某某修理厂价值576元的2个车轮钢盆盗走。
9、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邀约任某某一同盗窃废铁,谢某某驾驶自家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和任某某到普安县**镇**站附近在建的**幼儿园工地,将该工地钢筋加工棚内的400斤左右的钢筋盗走。
10、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驾驶谢某某家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普安县**镇**村**砂石场,将该砂石场内的1600多斤铁盗走,销赃给史某某,二人获利1200余元人民币。
11、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自家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和林某某到普安县**镇**村**场,将该砂石场内的760余斤铁盗走,销赃至普安县**镇**石废品回收站的刘某某,二人获利600余元人民币。
12、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自家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和林某某到普安县**镇**村**石场,将该砂石场内的880余斤铁盗走,销赃至普安县**镇**石废品回收站的刘某某,二人获利700余元人民币。
13、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任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普安县**乡**砂石厂,将李某砂石厂内价值6639元的3台电动机、1台液压泵及300斤左右废铁盗走。
14、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自家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和林某某窜至普安县盘水**镇南山**坡**精神病医院门口,将刘某某堆放在该精神病医院门前的废铁盗走,销赃至普安县江西**坡镇**关废品回收站的史某某,二人共获利1200余元人民币。
15、2019年2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普安县**镇**速公路**大桥盗窃普安县**部的广告牌时被当场抓获,查获被盗窃价值200元的17根广告牌撑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窃相关物品;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史某某、安某、张某、廖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赵某、毕某某、胡某某、余某、吴某某、卢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任某某、廖某某的供述;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任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谢某某、林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上述二人有如下量刑情节:1.坦白;2.多次盗窃;3.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三万元;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任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廖某某多次盗窃,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后军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林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住普安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7****9201。
2.起诉书2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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