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林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圩**队,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居委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儋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得知本地从事电信网络诈骗需要使用外地手机卡,与姐夫王某某(已逮捕)商议后,决定通过淘宝网购买外地手机卡在儋州向诈骗分子贩卖,并将此事告知谢某某(林某某之妻)。林某某购买外地手机卡,王某某联系买家,谢某某根据林某某的指示通过快递接收外地手机卡。谢某某收到手机卡后插入其手机(串号86014004833****),试拨以检查能否正常使用,后按照王某某等人的指示送货至儋州市**镇**大道**银行**分行理处前,向买家交付并收款。三人共贩卖手机卡约20张,获利约人民币3000元。经查询谢某某手机串号,发现林某某等人曾贩卖1663952****、1528228****、1848117****等手机号码,现查明上述号码涉及诈骗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4004元的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0日11时,被害人杨某某被他人通过电话号码1663952****,以贷款调整利息为由诈骗人民币20000元。

2.2019年10月17日13时被害人龚某某被他人通过电话号码1528228****,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人民币4004元。

3.2019年10月17日12时至次日10时,被害人李某某被他人通过电话号码1848117****,以办理贷款为由诈骗人民币30000元。

2020年1月6日17时,谢某某到南丰派出所投案,民警扣押其手机一部。2020年1月13日18时,民警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城**号区抓获林某某,扣押其手机两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谢某某被扣押的手机;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账号交易记录、微信账号交易记录、通话清单、关于通信话单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杨某某、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林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

5.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提取的内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谢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诈骗,而向他人出售手机卡,导致三名被害人被诈骗共计人民币5400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林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宽处理。林某某、谢某某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迪焜

书记员:王开民

2020年5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01358060****

2.移送公安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林某某与谢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随案移送物品见《移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