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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杨某某赌博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重庆市奉节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201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温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4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乐山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乡**村**组。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1次。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组织赌局以“斗牛牛”的方式聚众赌博。2020年1月7日18时4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在该区花都大道西段9号4栋附109号****酒店6楼茶楼002号包间内,将正在“斗牛牛”赌博的被告人谢某某及李某某、曾某某、江某某、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挡获,现场查获赌资人民61550元,其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1600元。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赌局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

2020年5月2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张,移动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扣押的手机系作案工具,61550人民币系赌资,均存于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证物保管中心,均建议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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