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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李某某非法狩猎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沈阳**煤矿调度员,现住灯塔市**街道**生活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62********,汉族,小学文化,沈阳**煤矿退休工人,现住灯塔市**街道**生活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辽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至10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李某某在灯塔市**机动车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东南侧树林里用粘网等禁猎工具非法捕猎野生燕雀300余只。2019年10月8日,公安机关现场扣押燕雀193只(其中活体103只,尸体90只)。经辽阳市林业和草原发展服务分中心湿地与野生动物保护部工程师鉴定:此次非法捕猎的野生鸟类为燕雀,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关于鸟网属禁用猎捕工具的复函、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野生动物鉴定结果、灯塔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等;

2.证人高某某、刘某某、温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非法狩猎野生燕雀,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某组织捕猎行为并提供捕猎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提供交通工具,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 宏
周盼盼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处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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