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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李某某赌博案)_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地址: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63********,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个体户,江西省安远县人,户籍地址:安远县**镇**村**号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自2013年10月至案发止,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从事“六合彩”收码赌博活动,李某某收取了谢某娥、欧阳某山、陈某峰、卢某香等人“六合彩”码单及赌资,并将收取的“六合彩”码单报送给其上家谢某某,在“六合彩”非法网站开奖后与谢某某进行结算,赌资归谢某某,李某某从谢某某处获取按赌资金额10%或3%的“水钱”,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人民币。谢某某除收取了李某某报送的码单及赌资外,还收取了陈某香、李某样、陈某龙、黄某涛、陈某德等人报送的六合彩码单及赌资,从中非法牟利。经查,在谢某某、李某某处购买“六合彩”码单的参赌人员达20余人。2014年10月,经公安机关查处,在李某某处查扣了其藏匿于家中用于记录“六合彩”信息的笔记及信笺纸,在谢某某处查扣了藏匿于其钱包中用于记录“六合彩”信息的信笺纸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陈述及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及照片等。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参与“六合彩”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欧阳志敏

2015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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