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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专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道中**号**房。因本案于201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在得知被害人邝某某的丈夫劳某甲因走私被抓获后,谎称李某某认识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能够通过疏通关系使被害人邝某某的丈夫获得轻判,要求被害人邝某某共支付人民币195万元的人情费,邝某某多次通过交付现金、转账等方式,共支付人民币150万元(其中包含港币98万元),并在谢某某的要求下写下45万元的欠条。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以被害人邝某某欠款为由,自2012年9月起占用被害人邝某某位于本市海珠区**街**号**房的房屋至被告人到案之日,从未支付房租。

2012年4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受被害人邝某某委托办理其儿子劳某乙出国留学一事,除收取正常的服务费等费用之外,谢某某谎称因受被害人丈夫劳某甲走私案的影响,需另外支付人民币40万元的保证金,待被害人的儿子毕业之后退还40万元保证金。被害人邝某某遂给予谢某某40万元保证金。被害人邝某某的儿子毕业后,谢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2018年6月4日,谢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劳某甲、劳某丙等人证言;

3、​ 被害人邝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19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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