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住全州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4199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住全州县**村委**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8年10月份,蒋某甲(已判决)伙同蒋某乙(已判决)、彭某某(已判决)等人开设“**娱乐”和“**娱乐”网络赌博平台,通过建立QQ,微信群招揽赌博人员进行投注赌博,赌博方式为:“**时时彩”等。被告人谢某某受雇管理经营“**娱乐”网络赌博平台。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96215716.52元,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5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2018年4月份至2018年10月份受雇管理经营“**娱乐”网络赌博平台,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23784040.32元,违法所得2万5千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还违法所得2万5千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7月8日被桂林市灵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主动到泗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县公安局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证;
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验提取报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组织赌博活动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全州县**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