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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因嫖娼,于2017年12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在晋江市陈埭镇江**村**路**号**店面其经营的**便利店内,提供麻将、麻将桌、扑克牌等赌具,供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并从中抽成渔利。2019年10月2日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前往上述便利店检查而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及参赌人员邓某某、江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二十人,当场查扣到赌具扑克牌二副、麻将二副、麻将桌二张及赌资人民币14000元。

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麻将、麻将桌、扑克牌、赌资等物品的照片;

2.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行政处罚劣迹,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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