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753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社区**居民小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社区**居民小组。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云南十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分别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本案的量刑建议和犯罪证据开示清单均无异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告人朱某俊(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到昆明市西山区**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冒用梁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6231************775),将此卡交给朱某俊后,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一微信昵称为“风沙”(在逃)的男子的指使下,到昆明市西山区**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冒用林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卡号:6231************127),将此卡交给“风沙”后,获利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调取证据通知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雷某某、朱某俊、胥某某、毕某某的证言; 4.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人物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承认了自己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魁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因取保候审,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社区**居民小组,电话:158****289;
2.案卷卷宗贰册,光盘叁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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