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商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江西省全南县**单板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号,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莫卫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7********,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韶关市始兴县**镇卫生院医护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始兴县**镇**路**号**栋**,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号**栋**,因涉嫌诈骗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街道**小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路**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镇**路**楼**房,因涉嫌诈骗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张某某、胡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等人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曾某某、胡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12月10日、12月11日、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6年,被告人谢某甲经上线肖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并被任命为该项目广东省巡察部部长。之后,谢某甲介绍被告人曾某某、王某甲加入“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2017年,被告人谢某甲经上线谢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加入中国隆源集团马铃薯项目,并被王某乙(另案处理)任命为马铃薯项目广东省负责人。谢某甲介绍曾某某、王某甲加入马铃薯项目。谢某甲、曾某某、王某甲加入上述项目后,按上线人员的指示,相继在韶关市组建组织架构,组织内层层任命,各司其职。任命曾某某为“马铃薯”项目韶关市主任、“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命王某甲为“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韶关地区主任、“马铃薯”项目韶关负责人,负责推广、管理项目。委以被告人张某某“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马铃薯”项目组长,主要负责微信群管理、转发资料、解答会员问题等工作。委以吴某甲(另案处理)为“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项目韶关市总统计,被告人胡某某为“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武江区统计部长,李某甲为“马铃薯”项目广东省统计,负责做报表、统计、收取下线会员的各种项目的报单费,转给上线人员或上线统计。上述人员在韶关市武江区、浈江区、曲江区、乐昌市、翁源县、新丰县、乳源县等地建立百余个微信群,在微信群中,以“民族资产解冻”、“民族大业”、“精准扶贫”为口号,许以空头承诺,骗取以中老年群体为主的下线人员加入“组织”。曾某某、谢某甲等人在微信群中转发上线宣传资料,宣称加入“组织”是为民族复兴、国家大业做事,只要缴纳个人信息资料以及几元、几十元、几百元不同的项目费、报名费、会员费、办证费,就可以待“民族大业”完成后,获得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等不同的“扶贫款”、“有功人员奖励金”等高额回报,骗取会员缴纳会费和项目费。各种项目费由群主在微信群中发出收款二维码让会员扫码交费,然后由组织内的“群主”、“负责人”上报组织内财务统计,做报表,再上报上线或上线统计员或自行上报上线或上线统计。截止至案发之日止,“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项目中,谢某甲、曾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将收取韶关地区会员的各种项目报单费转交给吴某甲,再由吴某甲转给广东省分会统计部长李某乙(另案处理)共计18945元。“马铃薯”项目中,曾某某、李某甲将收取韶关地区会员的各种项目报单费转给上线曹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王某丙、方某某、王某丁、吴某乙(均另案处理)共计219217元。两项合计238162元。
另查明,“民族资产扶贫管理委员会”成立人王某戊于2018年2月因涉嫌诈骗罪被四川广元昭化区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2月,中国隆源马铃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乙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甲于2018年7月退出马铃薯项目的管理。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止,谢某甲负责期间上报上线的金额合计为95844元。之后李某甲找到上线片某某,并将收单钱款转交片某某。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7年从赵某甲(另案处理)处非法引入贵州吉祥数贸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斗吉祥”)公司原始股权项目、于2018年从李某丙(另案处理)处非法引进北京桑杰丝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桑杰”)公司原始股权项目,并推荐给胡某某、谢某甲等人。被告人谢某甲于2018从李某丁处非法引进四川智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智天”)、于2019年从付某某处非法引进沈阳朗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讯一脸通”)公司原始股权项目,并推荐给曾某某、张某某等人。张某某、曾某某、谢某甲、胡某某为谋取高额返利,按上线人员的指示,以微信组群的方式,在微信群中宣传售卖原始股权,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致使吸收的资金无法返还。具体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将收取的下线会员购买“四川智天”原始股权款共计1734300元转给其上线洪某某、李某丁、蒋某某等人;将收取的下线会员购买“朗讯一脸通”原始股款共计105900元转给其上线李某戊、李某己。上述两项合计1840200元。
被告人曾某某将收取下线会员购买的“四川智天”原始股权款共计410059元转给其上级报单员蒋某某、谢某丙。曾某某将收取的下线会员购买“朗讯一脸通”原始股权款共计8400元转给其上线李某戊。曾某某将收取下线会员购买的“北斗吉祥”原始股权款共计724000元转给其上线赵某甲。曾某某将收取的下线会员购买“北京桑杰”原始股权款共计20008元转给其上线李某丙、李某庚。上述四项合计1162467元。
被告人谢某甲将收取的下线会员购买“四川智天”原始股权款共计106400元转给其上线李某丁;将收取的下线会员购买“朗讯一脸通”原始股权款共计25200元转给其上线李某戊;将收取的下线会员购买“北京桑杰”原始股权款共计114000元转给其上线王某戊。上述三项合计245600元。
被告人胡某某将收取下线会员购买 “北斗吉祥”原始股权款共计127000元转给其上线赵某乙。胡某某将收取下线会员购买“四川智天”原始股权款37900元转给其上线蒋某某、谢某丙,胡某某将收取下线会员“北京桑杰”原始股权款共计75202元转给其上线李某庚。上述三项合计2401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专项审计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王某甲、张某某、胡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其中曾某某、谢某甲、王某甲、张某某、李某甲数额巨大,胡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谢某甲、胡某某公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致使吸收的资金无法返还,其中,曾某某、张某某数额巨大,谢某甲、胡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王某甲协助上线建立韶关地区组织架构、参与开展韶关地区项目行为,张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协助曾某某、谢某甲、王某甲参与开展项目行为,因此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王某甲、张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王某甲、张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谢某甲、胡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李某甲莉认罪认罚,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梅英
检察官助理:欧阳静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谢某甲、张某某、王某甲、胡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2册、审计报告及情况说明2册,光盘34张,U盘5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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