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壮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绰号彭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彭某甲等3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彭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使用多台洛漫宝设备,先后流窜至四川省泸县玄滩镇、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等地,利用其同伙“A某某”(身份信息不详)提供的手机卡和流量卡在洛漫宝设备上注册账号,并将账号提供给同伙“A某某”,再由其同伙“A某某”使用该账号在外地拨打电信网络诈骗电话。期间,“A某某”通过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提供的洛漫宝账号成功拨打电信网络诈骗电话8000余次,致使四名被害人共被诈骗118200元人民币。
1、2020年8月15日,同伙“A某某”使用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提供的洛漫宝“漫话”账号向被害人严某某拨打诈骗电话,骗取被害人严某某4300元。
2、2020年8月16日,同伙“A某某”使用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提供的洛漫宝“漫话”账号向被害人杨某甲拨打诈骗电话,骗取被害人杨某甲4968元。
3、2020年8月17日,同伙“A某某”使用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提供的洛漫宝“漫话”账号向被害人党某某拨打诈骗电话,骗取被害人党某某74840元。
4、2020年8月18日,同伙“A某某”使用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提供的洛漫宝“漫话”账号向被害人杨某乙拨打诈骗电话,骗取被害人杨某乙34092元。
2020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将正在贵州省赤水市天台镇实施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刘某某、彭某甲抓获;2020年8月24日晚上,公安机关将购买洛漫宝归来的被告人谢某某抓获;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轿车、洛漫宝、电话卡、车载电源、路由器等(照片移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党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彭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为他人提供帮助,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 静
2020年12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刘某某、彭某甲现羁押在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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