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广东高州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广东高州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广东高州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月**日至**月**日期间,谢某某、彭某某、张某某伙同曹某某等人分别在高州市**镇**村委会张某某、曹某某和张某某的家中开设赌场,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彭某某出资5万元帮助赌场开设。谢某某、张某某参与赌场的赌博,起到“暖场”的作用。本案谢某某、彭某某、张某某三名嫌疑人均参与赌场水钱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谢某某、彭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均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嘉璇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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