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张某甲等协助组织卖淫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场**场部**机关**巷**幢**单元**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宿舍,捕前住三亚市天涯区**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队**号,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酒店附近出租屋。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张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加入吴某某(另案处理)组织的卖淫团伙,谢某某负责驾车接送卖淫女,每个月人民币5000元(币种下同)固定工资,王某甲、张某甲负责招揽嫖客,按照收取的嫖资数额拿提成。

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按照吴某某的安排先后将卖淫女羊某某、王某乙送至海棠区希尔顿酒店、香格里拉酒店卖淫。性交易完成后,王某乙将收到的600元嫖资中的400元转账给谢某某,谢某某按照吴某某的安排,把其中的200元支付给酒店保安作为“过路费”,剩下的200元由谢某某保管。

2019年1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手机聊天联系到一名住在三亚市海棠区林旺恒大养生谷小区的嫖客,并谈好价格为600元,之后王某甲将该情况向吴某某汇报,吴某某指派谢某某将卖淫女王某乙送到恒大养生谷小区,性交易完成后,谢某某将王某乙接回。王某乙将收到的600元嫖资中的400元转账给吴某某,吴某某将200元提成转账给王某甲。

2019年11月1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通过手机聊天,招揽到一名住在海棠区林旺捷胜酒店的嫖客,并谈好嫖资为1300元。王某甲将该情况向吴某某汇报,吴某某安排陈某甲(另案处理)驾车将卖淫女林某某送至酒店卖淫。性交易完成后,吴某某将450元提成转账给王某甲。

2019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探探”招揽到一名住在海棠区亚特兰蒂斯酒店的嫖客,并谈好嫖资为1300元。之后,由陈某甲驾车将卖淫女林某某送至酒店卖淫。性交易完成后,陈某甲将450元提成转账给张某甲。

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加入卖淫团伙后,谢某某多次接送卖淫女,王某甲、张某甲招揽到多名嫖客。

2019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在三亚市海棠区免税店对面的停车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iphone8P手机2部、iphone8PX手机1部、长安福特马自达小轿车1辆、人民币现金200元;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发还清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乙、羊某某、张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姚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案发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王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卖淫组织运送人员,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为卖淫组织招揽嫖客,三人的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叶爽

书 记 员:郝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现均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iphone8P手机2部、iphone8PX手机1部、避孕套2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