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18〕317号
被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镇**街,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镇**村**组,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9月8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宋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6年6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以微信为载体,通过网络销售的方式贩卖假烟,先后用两个微信号******(昵称雪儿)、微信号******(昵称夏雪儿)以及“变态微信”恶意软件,自动添加好友和自动批量转发朋友圈的功能进行假烟的宣传。被告人李某甲与微信好友达成购销协议后,将需要假烟的人购烟数量和品牌发给“第三方”(提供货源的微信名为WW66677),“第三方”收到信息后,根据客户的要求通过快递方式寄给客户提供的地址,由此,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上述方式发送假烟至福建省诏安县**宋某甲等下线。目前查实,被告人李某甲销售给下线李某丙、谢某某、宋某甲等人的假烟总金额为3399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自2016年8月以来销售芙蓉王、精品一代白沙烟等共计80000元给下线李某丙。2017年1月4日,华某某烟草执法部门查获李某丙发往周文的硬极芙蓉王香烟100条,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2、2017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物流向被告人谢某某(微信名完善《飞哥》-君临天下、微信名《哥》)贩卖假烟69次,销售金额为168580元(被告人谢建军向被告人李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显示)。被告人谢某某又将假烟在当地出售给宋某乙(53860元)、李某乙(10000元)等人。
3、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物流向被告人宋某甲(微信名AA诚信、净空)贩卖各类假烟91380元(微信转账记录94笔),被告人宋某甲再贩卖给古尚贵(5000元)、钟祥容(18000元)、何安明(17000元)、潘杨军(15000元)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丙、李某乙、张某某、宋某乙、谭某某、宋某丙、胡真强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宋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谢某某、宋某甲明知是假烟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文慧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宋某甲现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